涉向梁振英擲三文治囚3周 吳文遠上訴得直官質疑檢控不合常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3/06 11:29

最後更新: 2019/03/06 20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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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文遠向梁振英擲三文治,早前被判囚3周,今日上訴得直,獲撤銷定罪判刑。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當日涉向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三文治,卻「誤中副車」擲到梁身後的總督察,吳其後就襲擊總督察而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,被判囚3周。

吳早前提出上訴,今被判上訴得直。法官於判詞中質疑,案中有充足證據證明吳襲擊梁振英,為何控方不直接控告吳襲擊梁?若控方基於梁是時任行政長官,為免傳召他出庭作供而作出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,做法值得商榷且令人不安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吳文遠不可能真誠相信梁振英同意被投擲三文治,因此吳的行為明顯地構成了對梁的普通襲擊罪行,雖然三文治最終是落在梁身後的總督察手背之上,但裁判官是在「惡意轉移」上,裁定吳普通襲擊總督察罪成。

但法官認為,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指出總督察是否有受到襲擊,因為總督察伸手「擋格」以致三文治落在其手背,但法庭卻無法得知,倘總督察未有伸手「擋格」的話,他會否遭三文治擊中,因此控方未能證明總督察受到吳的襲擊,亦因此「惡意轉移」的基礎並不適用。

法官又於判詞中質疑,案中有充足證據證明吳文遠襲擊梁振英,控方為何不直接檢控吳向梁施襲,反而選擇以總督察作為受襲者?如果因為梁當時是行政長官,而控方為了避免要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而作出如此選擇,那就是控方因為一個人的原故,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,這做法明顯值得商榷且令人不安,但法官亦表明他不知道真正原因,亦不會作出揣測。

法官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吳干犯了普通襲擊罪,故裁定吳上訴得直,有關定罪及判刑撤銷。吳文遠得知上訴得直後亦顯得錯愕,但他於庭外指歡迎法庭裁決,這亦說明律政司控告他是基於政治原因。

原審期間,控方並無傳召梁振英擔任控方證人,證人列表上僅數名警員,惟後來吳文遠申請傳召梁出庭接受盤問,獲法庭批准,梁因此才於原審時出庭作供。